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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5号)

来源:麻城新闻网 | 2020-02-03


麻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有限开放的

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有限开放经营场所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市各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民生的相关企业需要开业必须经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营业。其他各行各业门店、商铺一律暂停营业,开业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条 严格落实人员限流措施。经批准的经营性场所根据营业面积合理设定符合防控要求的容纳量,并在入口设置顾客等待区,用隔离带进行分流,指派专人疏导顾客,避免人群扎堆拥挤。

第三条 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经批准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只开通一个入口,所有人员必须戴口罩,在入口处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禁止入内,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登记等后续防控措施。经营单位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标志,提示顾客在进出、购物、称重、付款期间保持1.5米以上安全间距(在地上划线或贴线),并在相关区域设置提示牌,引导顾客购物过程中保持安全间距,不聚集。对各种设施和购物器具每日消毒不少于3次,并指定专人做好消毒记录。

第四条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营业期间,利用显示屏、喇叭、广播等工具,在进出通道、营业场所内部循环播放疫情防控知识及相关要求,不得播放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 保障供给稳定价格。商超、集贸市场(农贸批发市场)、药店要拓宽采购渠道,加大生活必需物品采购力度,保供应、保质量,不脱销、不乱涨价。

第六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发改、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乡镇要比照《关于麻城城区部分经营场所有限开放的通告》,迅速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本区域内经营场所有限开放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及社区(行政村)要落实有限开放经营场所的属地管理责任。各市直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要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确保有限经营管控到位。

各乡镇按照确保供给的需要确定有限开放的商业超市(副食店),原则上镇区开放的商业超市(副食店)不得超过2家。批准农贸市场开放的,由乡镇牵头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各乡镇镇区开放的每家商业超市(副食店)由一名国家干部、一名社区干部、一名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包保防控工作;社区(村)开放的每家商业超市(副食店)由一名住点国家干部和一名社区(村)干部负责包保防控工作。

各乡镇开放的商业超市(副食店),其物资采购由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乡镇统一安排车辆、通行事宜。

第八条 所有有限开放的经营场所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人,实行责任包保,严格实施进出人员佩戴口罩、体温测量、每天定时定点消杀等防控举措,做好消毒记录。

第九条 严禁发热病人进入有限开放的经营场所。一旦发现发热人员,经营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诊所,不含口腔诊所)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必须照常营业,千方百计组织货源确保供应。不得自行关门、停业。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城区开放的商业超市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乡镇开放的商业超市(副食店)由各乡镇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开放的商业超市(副食店)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城区农贸市场由市商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开发区按照《麻城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和市场管理工作方案》规定的分工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经营品种仅限蔬菜和水果、水产品和猪肉。严禁宰杀、交易活禽,禁止交易野生动物。乡镇农贸市场由各乡镇负责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宾馆酒店由市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防控措施,严格实行分餐和人与人不接触式的服务。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堂原材料采购、规范操作等的监管。

第十六条 加油站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所在地的乡镇及社区(行政村)负责联防联控。

第十七条 各豆制品加工、粮油加工等企业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经许可后方可开放经营。经许可开放经营的各食品加工企业要科学测算,控制一次进入场所的人数,确保安全;相关经营者及进出人员必须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测量、定时定点消杀等防控举措,严禁发热病人进入。

第十八条 防控期间流动摊贩一律不得经营活动。城区主次干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落实,背街小巷由社区实行属地管理;乡镇流动摊贩由各乡镇及社区(行政村)负责管控。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商业超市、加油站自带超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等单位商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经营管理制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住店合一的营业场所,由所在地乡镇、社区(行政村)负责防控工作,在门店外显著位置张贴“疫情期间概不营业”的警示牌,并在门口设置警戒线,每天通风换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营业或者必须开放营业而擅自关门歇业的、损毁各级防控宣传标语(警示牌、警戒线)的、侮辱谩骂防控人员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麻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0713-295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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