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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柳某鸿、柳某博向某垸小组返还51万元代保管款及相应利息,依法维护了村集体合法权益。
2014年,某石业公司因建设占用该垸小组土地,经村委会协调,向该小组支付土地预付款50万元及补偿金1万元,共计51万元。为保障资金安全,时任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商议决定,以柳某鸿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存入该笔款项,由柳某鸿设置掌握密码,第三人胡某保管银行卡,二人共同履行保管职责。后胡某将银行卡交予柳某鸿。
2017年起,柳某鸿与其子柳某博在未告知垸小组、未获同意的情况下,陆续将账户内51万元取出用于个人用途。事发后,该垸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资金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垸小组系案涉51万元的合法所有权人,其与柳某鸿之间依法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核心目的是保障集体资金安全,保管人不得擅自处分保管物。胡某移交银行卡的行为,不改变款项集体所有性质,亦不免除柳某鸿的保管义务。二被告擅自支取款项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且原告存在客观利息损失。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柳某鸿、柳某博向原告返还51万元本金,以及利息4917.9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集体财产归全体成员共有,集体财产的分配,应遵循民主决策程序,保障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个人不得侵占集体权益。(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