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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超过24%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麻城新闻网 | 2016-10-27

麻城信息港讯(通讯员黄培英、汪建民)麻城市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牛某偿还原告桃某本金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2015年3月10日,被告牛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桃某借款635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三分,逾期未还,按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原告按约向被告牛某给付借款,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牛某未按约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牛某于2015年8月14日,分两次还了原告桃某借款8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余款。故原告桃某诉至法院。

2016年5月29日,麻城市法院民一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牛某给付了借款,而被告牛某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3月10日起,支付未还清款项每日5‰(年息180%)的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桃某借款本金555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本金6358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止;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本金5558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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