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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一、征收标准:
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二、缴费时限:
(一)正常缴费时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少数在外务工、错过缴费期的参保人员,延迟到2019年2月28日。
(三)新生儿参保: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麻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当年免缴费。
三、参保对象: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所有本市城乡居民(含外来在麻城务工、经商人员,且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四、享受资助政策的对象:
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孤儿、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妇及其伤残子女、持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政府全额资助。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老人部分资助,政府资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五、缴费方式:
(一)城镇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就近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
(二)农村居民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由村组代收代缴。
(三)在校学生(幼儿)统一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不再由学校集中征缴。
(四)有条件的居民可通过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等途径,缴纳个人医保费。
国家税务总局麻城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