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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