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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保")征收工作,现宣传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
(2)特困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群体缴费,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3)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缴费由财政实行定额资助,待政策明确后,再启动征收工作。
同一参保对象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标准:每年100元(仅限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200 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长缴多得。
(2)补缴以前年度标准:未参保或中断缴费人员补缴需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进行补缴。
(3)为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具有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
(三)缴费时限及待遇享受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在当年办理参保或缴费手续的,可在次年2月底前补办本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缴费标准为全年度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从缴费票据记载日期的次日起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止。
在校学生、园(所)幼儿,继续以家庭为单位自主进行参保缴费。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出生之日90天内由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出生之曰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缴纳当年参保费用,享受待遇时间从缴费票据记载日期的次日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止。新生儿父母都没有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应在出生之日90天内由监护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年度均可参保缴费。
(四)缴费方式 (线上缴费)
1.通过湖北税务手机APP “楚税通”进行自缴和代缴。
2.通过湖北政务手机APP “鄂汇办”进行自缴和代缴。
3.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缴费。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ttal/)
线下缴费:
1.通过代征银行(农商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窗口和自助设备缴费。
2.通过代征银行代征服务点智能设备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麻城市税务局
麻城市医疗保障局
麻城市人社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