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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居民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麻城新闻网 | 2022-10-02

为贯彻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冈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麻城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发动社会力量对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加大对自建房安全排查的有效管控,结合麻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在麻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居民城镇自建房、村镇自建房和农村自建房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举报人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作为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

(一)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及改、扩建房屋;

(二)违法违规审批、违法建设居民自建房;

(三)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地址超出合法区域,占用农田耕地和林区;

(四)任意改变原有房屋主体结构,破坏房屋承重楼板,在墙体开掘超出规定的洞口等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

(五)未经过专业设计单位同意和专业施工队伍建设,擅自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

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应按照“属地原则”,向麻城市房屋所在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传真,纸质材料等举报方式向麻城市各乡镇(区、园、场)、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人应实名举报,电话举报应说明本人真实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传真,纸质材料应填写实名和联系方式。

(四)举报事项应该属实、详尽,非实名举报一概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关和受理人

(一)各乡镇(区、园、场)、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机关,明确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交办、督办等工作,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违反者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各乡镇(区、园、场)、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的情况,受理人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之举报人应该受理部门。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四)举报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事项为首次向各乡镇(区、园、场)、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举报。

六、奖励原则

(一)各乡镇(区、园、场)、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举报奖励办法。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各乡镇(区、园、场)、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予以奖励。

(三)同一事项由2人以上举报人按时间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七、其他要求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麻城市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0713-295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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