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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顺河镇派出所依法取缔一处“黑气点” 查扣“黑气”15瓶
近日,顺河镇派出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集中整治打击“黑气点”,全面排查“黑气瓶”,成功查处一处非法储存买卖液化气窝点,现场查扣液化气罐15瓶。
7月4日上午,顺河镇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时发现,谢家垸村有人非法存储买卖液化气。发现情况后,民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迅速上门调查取证,发现在谢家垸村细五房垸居民区的一间平房内,随意的摆放着众多液化气罐和木板等杂物,环境简陋且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顺河镇派出所副所长 彭子良】现场查获液化气瓶15个,其中装满液化气的气瓶总共有12个。目前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将面临行政拘留五日至十五日的处罚。
经公安机关审查,违法行为人刘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向周边村组居民和商铺非法运输、灌装、储存、销售液化气,以此非法牟利达3.5万余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 刘某】以我为戒,我也其实知道了送这个煤气危害性比较大,我认识错误,以后再不犯这个错误。
自开展依法打击燃气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顺河镇派出所紧盯重点场所与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同时积极收集群众线索,严厉打击 “黑气点”“黑气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