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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范围:全市所有林地及其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内,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禁止以下行为:(一)农事活动时烧秸秆、烧荒、烧田埂地岸杂草;(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烧香、焚纸、燃放烟花爆竹;(三)在林区吸烟、点火取暖、野炊、烧烤;(四)在林内设高压电网狩猎、放火驱兽、野外养蜂用火;(五)打火把、燃放孔明灯;(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五、各地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高火险时段,各林区重点村要安排护林员巡山护林,在戒严区主要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严控任何单位、个人和车辆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山。
七、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区、园、场)、街道、村组要加大宣传力度,实现防火宣传教育全覆盖,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智力障碍人员、精神疾病患者)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八、戒严期内,各地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扑火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科学扑救。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13-2993608、0713-2993609,火警电话:119。
十、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