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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支持85岁村民李某的误工费诉求。
2025年6月,李某赶羊途中被王某驾驶小汽车撞倒,造成全身多处九级、十级伤残,医疗费花费11万余元。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无异议,但拒赔误工费,认为85岁老人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损失。李某家属表示,老人常年在家养牛羊、耕种土地,劳动所得是家庭收入补充,受伤后无法劳作,产生实际损失。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为高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农业生产照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法官实地走访,查看老人菜地、牛羊圈,向村干部、邻居核实,证实李某事故前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劳动可产生经济收益,事故直接造成收入中断。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认定不能简单以年龄划线,核心看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现行法律未设置误工费主张的年龄上限。李某受伤前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劳动收入,受伤后劳动中断,损失客观存在。考虑其年事已高,劳动能力不及青壮年,法院酌定按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50%计算误工费,依法支持该项诉求。
法官说法: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老年人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只要能够用证据证明事故前有劳动、有收入,事故后因伤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就有权主张误工费,与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无直接关联。这既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老有所为”价值的肯定。(杨欢 汪建民)